1.1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域铁路供电 项目,采购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 灯具、避雷器 (采购物资)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域铁路供电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省,工程起于鄞州区小洋江站,经云龙、横溪、塘溪、咸祥后于甬莞高速象山港大桥东侧50米(两桥梁边净距)并行跨海,进入象山境内后经贤庠、大徐、象山城区,终至大目湾站。线路全长约61.45千米,其中高架线长31.35千米(含跨海段6.2千米);路基段长度0.91千米;隧道段29.19千米,其中山岭隧道22.42千米、地下隧道5.9千米;U型槽过渡段0.87千米。
全线设车站10座,平均站间距6.83千米,其中地下站2座,高架站8座;全线设置云龙牵引变电所和南部新城牵引变电所。线路北端设云龙车辆基地1座,与横溪站接轨;南端设南部新城停车场1座,与滨海大道站接轨。车辆段内设试车线一条,长度约900m,车辆段内设培训中心一处。全线设控制中心一处,设维修中心一处,维修中心与控制中心同址,共用设备用房及电源设备,控制中心选址为宁波鄞州区下应东南片区内。
施工内容:宁波至象山市域(郊)铁路工程咸祥站(不含)至大目湾站的供电系统施工,共计5个站,包含变电所(含牵引电力合建变电所牵引供电设备)、AC27.5kV架空接触网系统、AC35kV供电网络、区间箱式变电所、区间动力照明系统、区间疏散平台、隧道温度探测系统、电缆槽盖板的安装、试验、保修期服务等。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谈公告附件1《竞谈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投。
2.2.2 谈判方式:采用公开谈判方式。
3.谈判依据
3.1本次谈判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申请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竞谈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谈判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灯具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申请物资);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谈判物资生产能力或供货经验的企业;
(4)财务能力: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4年4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申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申请人为代理商,则申请人及其代理品牌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申请人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申请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申请人近3年(2022年11月至今)谈判物资在铁路或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
(7)履约信用:申请人近3年(2022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申请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谈判申请人在谈判申请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谈判申请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申请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申请,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谈判申请。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谈判申请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9)特殊要求
①厂家名录
4.2.2 避雷器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申请物资);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谈判物资生产能力或供货经验的企业;
(4)财务能力: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4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申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如申请人为代理商,则申请人及其代理品牌的注册资本均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申请人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申请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申请人近3年(2022年11月至今)谈判物资在铁路或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
(7)履约信用:申请人近3年(2022年1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申请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谈判申请人在谈判申请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谈判申请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申请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申请,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谈判申请。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谈判申请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竞谈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17时00分-2025年11月29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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