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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哈尔滨至铁力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房屋等工程第二十二批自购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公告
日期:2025-11-25 收藏项目
1.谈判条件
新建哈尔滨至铁力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国有资金,采购人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项目自购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依据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进行,现进行公开竞争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与谈判内容
2.1项目概况:
2.1项目概况:新建哈尔滨至铁力铁路位于黑龙江省中部,整体呈西南-东北走向,线路起自哈尔滨市,途经松北区、呼兰区、巴彦县兴隆镇、绥化市、庆安县,终至铁力市。

本线正线长度 188.057km,哈尔滨市境内 84.799km,绥化市境内 80.074km,伊春市境内 23.184km。其中:路基工程总长 54.5km,占线路全长的 28.98%;桥梁共 32 座,长度 133.557km,占线路全长的 71.02%。全线设车站 5 座,其中新建呼兰北、兴隆镇西、绥化南、庆安南 4座车站,利用哈尔滨北站 1 座。铁路等级:高速铁路
正线数目:双线 设计速度:250 公里/小时 线间距:4.6m
最小曲线半径:一般 3500m,困难 3000m
最大坡度:20‰
到发线有效长度:650m
列车运行控制方式:自动控制(CTCS-2)
调度指挥方式:调度集中
最小行车间隔:5 分钟
2.2采购范围
本次招标物资的包件划分、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和交货期等内容祥见附件1:《新建哈尔滨至铁力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房屋等工程第二十二批自购物资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物资需求一览表》。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次谈判采购货物的生产(制造)和供给能力,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符合谈判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并提供影印件;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许可和认证要求:
2.1对列入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CCC认证、节能环保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行政许可的产品,需提供相应许可或认证证书;2.2对于纳入国铁集团实施采信认证管理目录(CRCC)的产品,本次招标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出具CRCC认证证书,中标人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验证机构开展质量验证,并承担相应费用;中标人应在首批供货前完成质量验证并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质量验证报告。中标人具有有效的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等同于质量验证报告,视为已通过产品质量验证。

3.生产能力:供应商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货物制造商的供货与生产能力满足此次谈判及该制造商目前其它合同任务的供货需求,具备保证物资设备合格出厂所必要的设备和检测能力(详见附件1包件划分一览表);
4.财务能力: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近2年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质量保证能力:谈判物资必须具有取得CMA、CAL或CNAS认证标志认证资质的及以上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质量检测报告;谈判产品未在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责任通报处罚期限内。

6.业绩详见附件1包件划分一览表。

7.履约信用要求:供应商应具有良好信誉,其响应谈判产品及类似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供应商及制造商(如为代理商投标)近三年无不良履约信用记录(提供承诺书),自谈判响应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三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及不良履约信用记录;

8.物资设备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①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③“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④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⑤响应物资被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⑥在国家、行业以及国铁集团(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处罚期内
⑦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起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 C、D 级,须提供“纳税信用等级”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3.2 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谈判中同时响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的供应商,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响应。同一制造商对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

,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不接受联合体,相关证件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近一年如有注册资金变化,请出具工商部门证明。 3.3 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复印件或影印件资料,原件备查。

3.4 本次谈判对供应商的专项资格要求和业绩要求,详见附件1《谈判包件划分一览表》。

4. 谈判文件获取
4.1请于2025年11月28日17:00前……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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