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 (投标人)就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号)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1.我方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方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方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等信息进行公开。
2.我方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3.我方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范围和期限内;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5)投标人未被纳入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公布的失信行为“黑名单”(以投标截止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铁路局网站www.nra.gov.cn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6)在近一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注:(3)(4)规定的情形,同一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不受限制。(9)-(11)规定的情形,应以铁路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4.如我方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我方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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