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KZ
项目名称:福州市车网互动V2G光储充检一体化基础设施项目(仁德充电站)
预算金额:1528170元(人民币)
采购标的一览表: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或服务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一般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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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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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注: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注意: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牵头方授权投标人代表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由联合体双方共同授权一个投标人代表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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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
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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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
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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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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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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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
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注: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声明,若声明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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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提供“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注: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声明,若声明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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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评标委员会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④经查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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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本项目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名(含牵头方);2.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3.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资格标准“1.一般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2.特定资格条件”中任一特定资格条件须至少一方满足要求;4.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则联合体只能确定由其中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审(商务项评分)。因此,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以某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审,其余成员不参与商务部分的评审。若未明确的,则统一以联合体牵头方参与商务部分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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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资格承诺函 |
①本项目包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适用以下要求),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则无需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资格标准、“1.一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a2至a8”项所列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不属于“1.一般资格条件”中“a2至a8”项资格要求的,以及“2.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投标人(联合体各方)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
2.特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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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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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有效授权资格 |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充电桩设备的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若为授权代理商,必须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一个制造厂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厂商与授权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将否决其所有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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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资质条件 |
本招标项目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和③资质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备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许可类别必须包含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资质;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5年第30号令,若已更换新证的,投标人须提交有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或三级(10千伏以下)及以上资质,许可类别必须包含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资质; ③具备合格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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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其他资格条件 |
本招标项目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具备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②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附上注册(执业)证书(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身份证扫描件,其所属单位以注册(执业)证书上所明确的聘用企业或以社保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上所署单位为准。 |
三、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及方式
1、时间:2025年11月24日上午08:30:00至2025年12月01日下午17:30:00。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手机:1580167999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sy@zbyt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