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崇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及《崇仁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一期项目(BOT)》成效评估工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612300.00 元
最高限价:1612300.00 元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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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条目编号 |
采购条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预算(人民币) |
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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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崇购2025F000148264 |
崇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及崇仁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一期项目(BOT)项目成效评估工作项目 |
1 |
项 |
1612300.00元 |
详见公告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所有报告成果。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不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无效响应。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4.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承接本项目服务的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2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的对应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5.1 投标人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须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测绘(工程测量)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5.2 投标人中水样检测单位须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证书附表中的检测能力范围须涵盖本项目要求的所有检测项目;(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5.3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执业资格及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1月24日 00:00 至 2025年11月28日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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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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