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2025-154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局****局食材配送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类型:修改 位置:第四章 评标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原文: 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采购包1#****局****局食材配送项目):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 10%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1-(1-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采购包2#****局****局食材配送项目):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 10%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1-(1-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采购包3#****局****局食材配送项目):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 10%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1-(1-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现文: 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采购包1#****局****局食材配送项目):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 10% 服务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1—[(1—供应商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采购包2#****局****局食材配送项目):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 10% 服务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1—[(1—供应商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采购包3#****局****局食材配送项目):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服务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 10% 服务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1—[(1—供应商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类型:修改 位置:第四章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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