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项目简介
1.1项目名称:马鞍山十七冶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
1.2项目编号:HQ
1.3采购人:马鞍山十七冶医院
1.4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方式:谈判采购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
2.2分包情况、最高限价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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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最高限价(如有) |
最高限价单位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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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马鞍山十七冶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 | 1 | 台 | 400000.00 | 元 | 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 | 马鞍山十七冶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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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01: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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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能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示:对应营业执照);
(2)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示:对应征信记录和财务报表);
(3)供应商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示:对应税收完税证明和社保费用缴纳证明);
(4)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供应商为非制造商的,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书原件。若所投设备是进口产品,应提供设备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境内服务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且需提供该服务机构具有有效授权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能显示设备制造商对所投设备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6)所投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所投产品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供应商须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7)所投产品如涉及辐射或射线类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均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所投产品如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商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相关资质;供应商须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压力容器安装资质。所投产品如涉及非医疗器械,供应商须提供非医疗器械证明文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分包或者未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
(3)被列入集团供应商管理黑名单的,不得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无
3.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购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售。
4.2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11月20日 17时00分到2025年12月01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
4.3
采购文件售价:300.0元人民币/包次,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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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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