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440******** 项目名称###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075,********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备): 采购包预算金额:1,075,********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生物反馈治疗仪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300,******** - 1-2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心率变异分析系统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150,******** - 1-3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经颅磁刺激治疗仪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350,******** - 1-4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视频脑电图系统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150,******** - 1-5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生物节律光照调节系统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50,******** - 1-6 心理仪器 眼动脱敏仪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45,******** - 1-7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微电流治疗仪 1(套) 详见采购文件 3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人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即可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采购人有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备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货物的制造商须为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的政策划分标准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网站及中****网(http://********/)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5)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6)已获取本次采购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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