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入围项目;
2.2招标内容:为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辖内各单位提供案件代理法律事务的相关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3中标人数量:10家;
当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家数≥11时,取综合得分前十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当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家数<11时,本项目流标。
2.4采购预算:本项目无具体预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通用条款: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所投设备、产品、服务等具有相关服务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时间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站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被禁止参加采购的期限未届满的投标人不可参加。
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时间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近三年内未与哈行系统任何单位发生过诉讼争议,与哈行系统任何单位合作过程中没有违法或不良记录,没有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未被列入《哈尔滨银行不良行为投标人禁用名单》和《哈尔滨银行不良行为投标人黑名单》。
6.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近三年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未满三年的按成立日期起算),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投标人须能够提供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后,在法律服务关系建立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否则,同意哈尔滨银行有权将其列入《哈尔滨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用名单》中。
专用条款:
1.投标人近三年内至少承接过与招标人需求相近的金融胜诉案例3件。投标人须提供胜诉案例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应合同材料。
2.服务团队不少于三人,并且持有有效通过年检的《律师执业证》,执业年限不低于3年,未被司法行政部门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未被律师协会列入行业惩戒名单。
3.需指定专属服务团队,包含1名项目负责人(执业满5年以上)、2名主办律师。
4.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以下内容可以以承诺形式审核):
(1)投标人依法设立、具有法定资质,五年内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戒记录,且未被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警示名单或失信名单,未被司法行政部门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未被律师协会列入行业惩戒名单。
(2)近5年内(成立时间未满5年则以成立日期起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库”。
(3)参与进本项目的团队成员,近3年内无收受贿赂、泄露客户秘密、滥用代理权、虚假陈述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4)投标人履行合同期间在哈尔滨具有固定营业场所。
(5)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主要以承接哈尔滨地区范围内的案件为主的业务。
(6)能够指派擅长和从事金融法律事务,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为我行提供法律服务。
(7)能够并且愿意承接普惠业务(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业务);对笔数密集、单额较小的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推诿承办。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获取
4.1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20日9时00分至2025年11月26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1项目名称: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入围项目;
2.2招标内容:为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辖内各单位提供案件代理法律事务的相关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3中标人数量:10家;
当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家数≥11时,取综合得分前十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当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家数<11时,本项目流标。
2.4采购预算:本项目无具体预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通用条款: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所投设备、产品、服务等具有相关服务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时间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站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被禁止参加采购的期限未届满的投标人不可参加。
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时间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近三年内未与哈行系统任何单位发生过诉讼争议,与哈行系统任何单位合作过程中没有违法或不良记录,没有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未被列入《哈尔滨银行不良行为投标人禁用名单》和《哈尔滨银行不良行为投标人黑名单》。
6.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近三年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未满三年的按成立日期起算),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投标人须能够提供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后,在法律服务关系建立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否则,同意哈尔滨银行有权将其列入《哈尔滨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用名单》中。
专用条款:
1.投标人近三年内至少承接过与招标人需求相近的金融胜诉案例3件。投标人须提供胜诉案例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应合同材料。
2.服务团队不少于三人,并且持有有效通过年检的《律师执业证》,执业年限不低于3年,未被司法行政部门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未被律师协会列入行业惩戒名单。
3.需指定专属服务团队,包含1名项目负责人(执业满5年以上)、2名主办律师。
4.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以下内容可以以承诺形式审核):
(1)投标人依法设立、具有法定资质,五年内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戒记录,且未被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警示名单或失信名单,未被司法行政部门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未被律师协会列入行业惩戒名单。
(2)近5年内(成立时间未满5年则以成立日期起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库”。
(3)参与进本项目的团队成员,近3年内无收受贿赂、泄露客户秘密、滥用代理权、虚假陈述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4)投标人履行合同期间在哈尔滨具有固定营业场所。
(5)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主要以承接哈尔滨地区范围内的案件为主的业务。
(6)能够指派擅长和从事金融法律事务,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为我行提供法律服务。
(7)能够并且愿意承接普惠业务(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业务);对笔数密集、单额较小的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推诿承办。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获取
4.1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20日9时00分至2025年11月26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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