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2025年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镇宁中心局电梯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本次采用单项合同形式,预估金额554552.21元人民币(不含税)。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本项目为2025年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镇宁中心局电梯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具体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1.2.2、交货时间:卖方在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60日内将合同所有设备交货至买方指定的安装地点,同时完成安装调试。
1.2.3、保修期:电梯整梯的保修期为[12]个月,电梯免费维护保养期为[12]个月,从终验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1.2.4、合同有效期:双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后结束
1.2.5、服务地点:贵州省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1.2.6、技术标准要求:按询比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1.2.7、服务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服务质量要求及满足国家相关行业服务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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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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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镇宁中心局电梯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 |
电梯设备及相关服务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贵州省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卖方在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60日内将合同所有设备交货至买方指定的安装地点,同时完成安装调试。 |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本项目不划分份额。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设置的不含税总价最高限价为554552.21元人民币。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具备有效期内的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注册登记文件。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3 本次询比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联合体数量最多2家。
2.1.4 本次询比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次响应接受代理商响应,如为原生产厂商(制造商)响应,提供相关承诺函(承诺响应产品为本单位制造) ;如为代理商响应,提供原生产厂商(制造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不接受原生产厂商(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响应。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7 2.1.5 电梯设备资质要求:
①供应商为产品制造商的,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a.供应商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
b.供应商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体现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
②供应商为电梯设备代理商的,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a.供应商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体现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
b.供应商须提供设备制造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
2.1.6建筑施工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同专业、同等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7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人员资质要求: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1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②团队负责人(项目经理) 资格(1人):
a.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b.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④特种作业操作人员(4人):具备有效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项目:电梯修理)1人,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工证1人、登高证/高处作业操作证1人、焊工作业证1人。
备注:以上人员一人一职,人员不得重复,须提供上述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书扫描件(注册建造师证书须提供在使用有效期内的电子注册证书,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5年5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28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28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28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近2年(响应截止时间前24个月)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依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结论确认);;
(20)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1)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2投标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否
2.6 评价检测
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20日09时00分00秒至2025年11月24日17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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