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设备主要用于摩托车和发动机排放检测。
1.2 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资金已到位,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1.3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说明:已具备。
2.招标内容
2.1 招标项目编号:0701-
2.2 招标项目名称:摩托车全流排放分析系统采购(二次)
2.3 项目实施地点: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9号),招标人指定地点
2.4 招标货物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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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规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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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流排放分析系统(含颗粒采样系统、排放主控系统) |
1套 |
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到货,到货后1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
说明:投标人应对项目项下所有设备进行完整投标,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国内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外投标人须提供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须为主体设备(排放采样系统、气体排放污染物分析系统、非常规多组分气体分析系统及颗粒采样系统)的制造商。
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全流排放分析系统须至少被2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备案机构--汽车整车部分或摩托车整车部分(查询网址:https://service.miit-eidc.org.cn/jcjg/institution.html)采购,并用于排放试验(标准GB 18352.6-2016、GB 14622-2016、GB 18176-2016和GB 17691-2018)。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其中涉及商业机密的部分可隐去,但须能够充分体现满足本条款要求的合同签订时间、供货内容及数量、排放试验标准、合同签订各方名称等内容。合同中无法体现上述内容或产品名称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可提供技术协议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
投标人须提供《诚信声明》(格式自拟),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下列情形:
存在与投标货物或业务相关的未决诉讼和不良履约记录的情况;
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17时00分至2025年11月2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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