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KXM********-1 项目名称****网络直播服务(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元 采购包1****网络直播服务(二次)): 采购包预算金额: 2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视频直播管理系统定制化开发 1(项) 否 详见采购文件 14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 C********-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CDN加速服务 1(项) 否 详见采购文件 56,********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采购包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1年(以采购人确定的服务上线日期起算)。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1)a1响应函:详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2)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磋商响应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磋商响应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3)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则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提供执业许可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a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5)a5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6)a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7)a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第一章“资格要求特定条件”中详细列明。第一章“资格要求特定条件”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则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即可,声明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8)a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9)a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10)a10信用信息查询结果:①由磋商小组通过“****网站、中****网(********)、“****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③若此项规定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有矛盾的,以此项规定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根据#****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厦财采〔2021〕5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基本资格条件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详见第五章附件3)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2、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若供应商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5年01月0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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