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本次响应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转包、分包。
(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2.2不得存在的情形(提供承诺函):
(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磋商对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磋商对象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磋商对象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磋商对象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6)磋商对象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7)磋商对象(含此申请人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8)磋商对象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列入全国全行对应品目黑名单或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列入省分行对应品目黑名单。
2.3其他资格条件: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6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保缴纳证明)
(3)磋商对象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公告发布时间之后上述网站查询截图)
(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师执业资格,且为磋商对象本单位在册人员。(提供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及2025年6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5)拟派项目团队人员不少于6人(包含项目负责人),且为磋商对象本单位在册人员。(需提供团队人员2025年6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获取磋商文件
4.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09时30分至2025年11月21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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