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就本项目谈判文件相关内容作如下澄清:1、谈判文件投标人须知(一)须知前附表第9条“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备注:后期按采购人要求,成交人可通过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方式缴纳 2%工程质量保证金。”现修改为“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备注:后期按采购人要求,成交人可通过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方式缴纳 2%工程质量保证金。”二、原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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