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澄清问题答复如下:序号问题内容回复内容1针对“按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前36个月)完成的同类项目(仓储物流服务)业绩数量计分”的规则,现提出以下4点疑问:1、关于“完成的”定义: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前36个月)签订且目前仍在履约中的仓储物流服务合同,是否可认定为有效业绩?2、关于“仓储物流服务”的界定:仅提供纯仓储服务或仅提供纯物流运输服务的业绩,是否符合“同类项目”要求并认定为有效业绩?3、关于业绩数量统计:同一合作周期内与同一客户,分别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和物流服务合同,业绩计算时按1份还是2份统计?4、关于业绩数量统计:同一客户不同年份签订的两份合同,业绩计算时按1份还是2份统计?1、以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认定,即:须同时提供合同(首页、服务合同页、盖章签字扫描件),以及至少一份该合同的结算材料(含对应的发票)。2、可认定为有效业绩。3、按2份计算。4、按2份计算(只计算正式合同,补充协议,延期协议等视为正式合同的延续不纳入统计范围)。21、该项目标的约944万元,涉及到运输环节、仓储服务环节,请问这两个环节各占标的约多少万元?2、该项目标的约944万元,涉及到南宁、贵港、百色这3个区域,请问各区域占标的约多少万元?1、运输占约370万、仓储服务占约574万。2、南宁占约630万、贵港约254万、百色约60万。3在专用资格要求中,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起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相关资质证书,请问这个具体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来证明有这个资质。关于叉车、起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相关资质证书的问题,只要求派往区域仓驻点的仓储作业人员应具备叉车作业资格,至少1人具备起重机指挥资格,1人具备司索员资格,但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并保证常驻仓库,由作业人员提供所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相关证书等材料证明。4因合同文本中未明确本项目最终的结算模式与支付方式,所以请问本项目是以哪种方式予以结算及支付。按月结算,在收到正式发票后的30日内完成支付。具体为:中标人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工作量清单,经招标人审核后中标人在当月15日前开具发票,招标人在收到发票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向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用。二、 更新报价表,详见澄清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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