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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购置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11-17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购置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18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购置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

180

1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购置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乙方应确保安全无损地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4]68号)。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财库[2017]141号)。

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5)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如为代理商,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代理的设备制造商应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如为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生产范围)应包含所投产品分类。所投产品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11-18至2025-11-24, ,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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