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KQ********ZF(H) 项目名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血液透析机、其他血液学设备、管式透析人工肾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88.********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8.********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序号设备名称数量1血液透析机1台2其他血液学设备1台3管式透析人工肾1台4血液透析机1台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3)供应商必须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供应商经营其所投产品或服务需要相关行政许可的,则必须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才能参与竞标;(4)所投产品属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供应商为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所投产品属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须具备食品药****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如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公司成立时起)未被列入“****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7)投标产品属于进口设备的,如供应商不是产品制造商,则须提供制造商或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有效授权书(授权链完整);(8)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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