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2025年中国电信北京公司昌平区分公司VRV多联机空调系统改造公开询比项目。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多联机VRV空调。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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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名称 |
参数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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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V空调 |
室内机(风管式) |
制冷量≥2.8KW 制热量≥3.2KW |
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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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机(天花式) |
制冷量≥5.6KW 制热量≥6.3KW |
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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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机(天花式) |
制冷量≥10KW 制热量≥11.2KW |
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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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机 |
制冷量≥45KW 制热量≥49.5KW |
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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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控器 |
空调配套 |
套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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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出风面板 |
空调配套 |
套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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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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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现场到货、物资清点确认工作。设备的现场到货后须配合安装调试工作,保证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功能,按采购人要求指定时间分批到货。
保修期:本项目免费保修期不低于5年,整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调试周期:供应商应于设备安装完毕后6日内(每层2日)完成所有的调试工作,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功能。
服务地点:北京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质量要求: 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以及采购人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数量为1名。
成交人数量:1名,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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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 |
成交份额 |
实施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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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成交供应商 |
本项目为单项采购,不涉及份额。 |
北京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294,120.00 元(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不含税)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供应商须提供以下企业证件:
如供应商为企业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gjsy.gov.cn/)的信息截图。
2.1.2产品要求:
1)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2)响应产品应是成熟稳定的产品,所响应室内机具备合法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3)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1.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合同或订单的签署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当日前(不含询比公告发布当日)同类项目(VRV多联机空调设备,不含家用空调)业绩合同,累计金额不少于30万元。
注1:必须提供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名称、标的、金额(份额)、签字盖章页等。
(1)业绩时间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订单签订时间或合同中载明的签订或履约起点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或框架协议订单累计金额计算,业绩数量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数量计算。
(2)供应商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和相应的订单。如仅提供框架协议未提供相应的订单,或仅提供订单未提供相应的框架协议,相应的业绩数量和业绩金额均不予认可。供应商提供的订单应为纸质订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系统下达的采购订单截图。
以上内容资料不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关键信息的将不予认可。
注2:在必要时,供应商有配合提供上述所有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或框架合同及相应订单原件的义务,应按照评审委员会或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若供应商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均不予认可。
注3:代理商响应的,可提供代理商的同类项目业绩,也可提供所响应产品的制造厂商的同类项目业绩。
2.1.4本次询比接受代理商响应,本次询比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需提供制造商授权函,本项目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响应,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响应或再委托其它供应商响应。若供应商为制造商,该制造商不得再委托其它供应商响应,须提供制造商声明。
2.1.5与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6供应商之间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7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1.8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法律法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0日(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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