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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公司)职工活动中心改造及机关宣传氛围营造项目澄清公告
日期:2025-11-1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ZTGDGZ********
原公告的招标项****局****公司)职工活动中心改造及机关宣传氛围营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原因:澄清
更正内容:
(一)对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五、付款方式”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原描述:“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工程进度达到80%(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60%。
3、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4、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5、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澄清为“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3、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4、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二)对原招标文件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四、付款方式”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原描述:“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工程进度达到80%(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60%。
3、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4、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5、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澄清为“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3、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4、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三)对原招标文件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八、争议解决”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原描述:“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澄清为“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原招标公告的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原内容: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1日14:30:00(北京时间)
现修改为: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日14:30:00(北京时间)
(五)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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