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商务评分标准-制造商荣誉”条款的质疑质疑条款:1. 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自2019年以来获得过《政府采购电梯十佳供应商》认证的,每提供一年度得********分,满分2分。2. 所投产品能源再生/节能技术,入编国家级/部委推荐技术名录,或获得国家级/部级奖项得2分。3. 所投产品型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得2分。质疑理由: 上述三项荣誉奖项的设定条件极为特定且组合严苛,###市场调研,目前能同时满足所有条件的制造商仅指向某一特定美国独资电梯企业。此设定人为地、不合理地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构成了事实上的排他性条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修改建议:为建立更广泛、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修改为:1. 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获得过“全球制造商十强”前三名的得2分,4-6名得1分,7-10名得********分,其余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2. 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曾获得过人民政府颁发的质量奖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2分,没有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3. 所投品牌电梯曳引机能效等级达到一级的得4分,二级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注:须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或中国能效标识备案证明材料)答:为保证电梯质量及品质,体现所投梯型优越性,符合项目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二、 关于“产品性能”条款的质疑质疑条款:1. 所投电梯产品悬挂系统采用钢带≥36KN或者直径Φ≥12mm A类钢丝绳的得3分。2. 层门防冲击力试验要求。质疑理由: 此两条技术参数的组合具有高度特异性,并非行业通用标准。其综合效果同样是仅有个别厂家(特别是前述同一美国独资企业)能够满足,人为设置了技术壁垒,排除和限制了其他具备同等质量与安全水准的竞争者。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更具普适性的技术指标:1. 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使用寿命N≥2000万次的得2分,2000万次>N≥1800万次的得1分,N<1800万次的不得分。(注: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MA和CNAS标识检测报告为依据)2. (保留原横向对比方式,但作为通用标准)为保证乘梯安全,根据所投电梯层门防冲击力进行横向对比:层门通过450J或以上冲击试验的得3分;层门通过≥400J且<450J冲击试验的得2分;层门通过≥353J且<400J冲击试验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答:为保证电梯质量及品质,体现所投梯型优越性,符合项目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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