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部监管处罚数据采购项目
3.采购内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在公开渠道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对监管处罚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可视化分析,服务期3年。
4.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4.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4.1.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人。磋商对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4.1.2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争性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
4.1.3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1.4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4.1.5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代理商。
4.1.6磋商对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应至少具备2个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类数据服务案例经验案例经验,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1.7磋商对象须提供承诺函,承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数据,相关数据的取得和使用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对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对我行提供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向第三方提供我行的客户信息,并对查询到的数据信息(含查询量相关数据)做保密处理。并保证配合我行开展数据保密检查、测试工作。
4.1.8磋商对象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采购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响应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4.2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2.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4.2.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2.3磋商对象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采购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4.2.4磋商对象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2.5磋商对象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4.2.6磋商对象(含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4.2.7磋商对象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4.4磋商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5.获取磋商文件
凡有意参加竞争性磋商者,请派人员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4日,北京时间9:30至17:00时……获取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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