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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2026年-2027年车辆维修项目询比二次-标包十一(绥江)公告
日期:2025-11-14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本标包为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2026年-2027年车辆维修项目公开询比(二次)-标包十一(绥江),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自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或份额执行完为止(标包一、标包二、标包三、标包四、标包五、标包六、标包七、标包八、标包九、标包十一、标包十二);自2026年5月13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或份额执行完为止(标包十)。(以先到者为准)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主要针对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的75辆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新购车辆)进行大修、中小修、专项修理、维护保养、检测、洗车及车辆检审等服务。主要车型有越野车、商务车、皮卡车、微型车等车型。

1.2.2采购金额(不含税):300万元。

1.2.3项目实施地点:中国电信昭通市公司本部、昭阳区、鲁甸、巧家、大关、盐津、水富、绥江、镇雄、威信、彝良、永善分公司。

1.2.4项目质量要求:各项维修配件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汽车维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2.5最高限价:本项目不设置最高限价。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标包一

车辆维修

-

1

昭通

 

2

标包七

车辆维修

-

1

永善

 

3

标包三

车辆维修

-

1

大关

 

4

标包九

车辆维修

-

1

鲁甸

 

5

标包二

车辆维修

-

1

威信

 

6

标包五

车辆维修

-

1

盐津

 

7

标包八

车辆维修

-

1

镇雄

 

8

标包六

车辆维修

-

1

彝良

 

9

标包十

车辆维修

-

1

巧家

 

10

标包十一

车辆维修

-

1

绥江

 

11

标包十二

车辆维修

-

1

昭阳

 

12

标包四

车辆维修

-

1

水富

 

本项目划分标包。本项目划分12个标包,每个标包成交人1名,成交份额 100%。(其中标包一、标包二、标包三、标包四、标包六、标包八第一次询比成功,标包五、标包七、标包九、标包十、标包十一、标包十二进行二次询比)

标包一、实施区域:昭通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44万元;

标包二、实施区域:威信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0万元;

标包三、实施区域:大关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0万元;

标包四、实施区域:水富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0万元;

标包五、实施区域:盐津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4万元;

标包六、实施区域:彝良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0万元;

标包七、实施区域:永善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4万元;

标包八、实施区域:镇雄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32万元;

标包九、实施区域:鲁甸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0万元;

标包十、实施区域:巧家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4万元;

标包十一、实施区域:绥江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20万元;

标包十二、实施区域:昭阳分公司,预估不含税金额32万元;

注:同一供应商可参加多个标包,但最多中1个标包,若1个供应商同时在多个标包排名第1,则只推荐序号在前的第一个标包为成交候选人。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1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每个标包成交人1名,成交份额 100%。]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不设置最高响应限价。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5 供应商须提供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经营范围包含三类及以上汽车维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相应资格。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12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2年12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2年12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2 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3 产品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签订的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车辆中小修、专项修理、维护保养服务)业绩,且累计金额不低于10万元,须提供合同作为证明材料,要求合同执行时间与“2022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交集,如没有合同执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为总价固定的合同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全本或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可识别的合同执行时间页或合同签订时间页、合同签字页)作为证明文件;若为单价固定、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的框架合同,则还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或结算单据为依据;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08时30分00秒至2025年11月20日17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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