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成铁传媒公司西成客专、成贵铁路及峨眉支线14站广告项目招商
1.2项目地点:青莲站、罗江东站、广汉北站、青白江东站、新都东站、成都南站、双流机场站、新津站、新津南站、彭山北站、眉山东站、青神站、峨眉山站、乐山站。
1.3项目规模:西成客专、成贵铁路及峨眉支线14站广告项目,涉及广告灯箱339块,面积为3366.84㎡。(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成铁办经开〔2021〕38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站车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成铁客〔2023〕80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西成客专、成贵铁路及峨眉支线14站广告项目,涉及广告灯箱339块,面积为3366.84㎡。(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2个包件,包件号及其概况如下:
包件号:1包件、2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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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 |
车站 |
位置 |
媒体形式 |
数量(块) |
面积(㎡) |
递增率(%) |
经营期限(年) |
|
1 |
青莲 |
候车层、出站层、站台层 |
灯箱 |
16 |
157.32 |
5 |
1年3个月 |
|
罗江东站 |
灯箱 |
18 |
168.48 |
||||
|
广汉北站 |
灯箱 |
18 |
167.58 |
||||
|
青白江东站 |
灯箱 |
28 |
265.68 |
||||
|
新都东站 |
灯箱 |
18 |
157.68 |
||||
|
成都南站 |
灯箱 |
20 |
362.14 |
||||
|
2 |
新津 |
候车层、出站层、站台层 |
灯箱 |
16 |
151.56 |
5 |
1年3个月 |
|
新津南 |
灯箱 |
14 |
159.12 |
||||
|
青神 |
灯箱 |
10 |
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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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流机场站 |
灯箱 |
39 |
3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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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站 |
灯箱 |
36 |
42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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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山北站 |
灯箱 |
16 |
181.44 |
||||
|
眉山东站 |
灯箱 |
19 |
184.64 |
||||
|
乐山站 |
灯箱 |
71 |
571.78 |
||||
|
合计 |
339 |
3366.84 |
|||||
4.竞商人资格条件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4.2竞商人为独立法人企业
4.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广告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应有广告代理的经营范围。
4.2.2须诚信守法经营,法人企业应承诺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在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
4.2.3法人企业应承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2.4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须出具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附报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章或专用章,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
4.3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条款
5.1竞商人信息。
5.1.1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准确提供收取信息的电子邮箱。中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招商人(招商代理机构)将中商通知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竞商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则视为中商通知书已发出并收到。
5.1.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本次招商项目经营期限为1年3个月,须于2027年4月20日终止。媒体经营费用以中商价为基数,以各自在招商底价的占比进行分劈后确认经营价格,按实际广告媒体面积及经营期限据实进行结算。
5.3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4缴纳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经营期内3个月广告发布费。涉及退还保证金时,招商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中商人。
5.5中商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正式合同签订手续完成前,若中商人有提前使用本项目约定项下广告媒体发布广告的需求,可由双方签订广告媒体使用权移交及广告发布费确认单,在中商人向招商人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及临时发布期广告发布费后,可提前发布广告,发布期从确认单约定起始日期至广告媒体经营协议正式签订为止,广告媒体发布费用按中商价格和招商文件要求据实结算。
5.6预付款。中商人须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如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预付款周期为:3个月。第一次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5日前,中商人一次性预付3个月的经营费用,后期预付经营费用款须提前10日支付。
5.7中商人办理媒体接收确认手续的时间为2026年2月1日交付,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媒体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8媒体运营时产生的电费支出,由招商人承担。经营期限内媒体及设备维护由招商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9本次招商约定区域及业态并不限制成都局集团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增设或减少相同或相近业态的规划与实施。
5.10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30日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标准为当期实际执行的3个月媒体发布费。
5.11纳入资信“黑名单”的竞商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1)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2)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3)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4)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5.12纳入资信“黑名单”的中商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招商人或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相关物业进行改扩建、转租或与他人联营;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4)经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5)合同期满,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相关物业;
(6)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13对纳入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黑名单”的商家,在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受以下限制:
(1)纳入“黑名单”的商家3年内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
(2)“黑名单”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黑名单”商家办理。
5.14竞商(谈判)或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人或中商人1年内禁止参与招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广告招商项目;竞商人或中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或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办理。
(1)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中商公示期间内放弃中商候选人资格;
(2)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提前解约的中商人;
5.15竞商(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商人。
(1)竞商(谈判)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竞商(谈判)文件的;
(2)中商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提供虚假竞商(谈判)资料的;
(4)其他恶意参与竞商、严重扰乱招商秩序的行为。
5.16经营期限内广告媒介品的设计、制作、上下刊及日常巡检、维护由中商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媒体画布质量须按照招商人《客站灯箱媒介品制作及换刊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若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招商人有权按照10000元/次·块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要求中商人限期整改;若中商人不按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招商人除有权按照20000元/次·块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项下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协议到期后,中商人须依据客运服务要求,自行拆除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并按照要求恢复招商人指定的画面。如协议期间因安全原因涉及媒体整改,中商单位需按要求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17若招商人对该项目开展媒介品统一制作及换刊工作,中商人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并承担媒介品制作及换刊费用(以下简称“换刊费”)。换刊费采用“预缴存、月结算”制度,即中商人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在招商人组织并书面通知开展媒介品统一制作及换刊后,可选择一次性预缴存一定金额“换刊费”。招商人将按照中商人的换刊需求以不高于140元/㎡的单价(含1次制作、1次上刊、1次下刊)开展制作及上下刊作业,并向中商人进行据实结算,据实结算的单价以招商人公布的为准。若中商人预缴存“换刊费”剩余额度不足以完成中商人下一次换刊需求,则招商人将在中商人补足“换刊费”后实施,招商人不承担因中商人未足额预付“换刊费”造成的发布延误责任。若在项目执行中启用本条款,中商人应在接招商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向招商人提前预付中商包件项下的广告媒体下刊费用,预付费用单价按照140元/㎡,面积按照中商包件项下面积计算。此项费用用于该项目合同履约完毕后或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广告下刊使用,若因招商人原因造成合同提前解除,则将上述预付的广告媒体下刊费无息退还中商人。
5.18为确保客站广告环境的统一、协调、美观,中商单位应在招商内容上增加一定的铁路元素。
5.19竞商人在招商前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广告媒体,参与竞商时须认可广告媒体现状,中商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20中商人须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站段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失德人员,招商人有权对相应广告进行撤销下刊处理,中商人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下刊费用及违约等法律责任由中商人承担。
5.21中商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因招商人上级主管部门客运车站改造或客运工作管理、旅客运输组织工作需要等其它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致使本项目项下部分广告媒体不具备广告发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被拆除、封闭、变更使用方式等),但不影响其它广告媒体的有效发布时,本项目继续履行,中商人需无条件配合,双方对此互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5.22中商人若出现擅自上、下刊的情形,招商人有权按照20000元/次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要求中商人立即进行整改;如中商人不按照招商人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擅自上、下刊的情形,招商人除有权按照50000元/次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商人须自行承担因擅自上、下刊导致的纠纷、不良舆情、事故伤害、法律责任等。招商人视情形,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暂停中商人的广告画面报审及上、下刊,因此造成招商人损失的,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且招商人不向中商人及中商人关联方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5.23经营期内,若该项目项下客运车站新增同类型广告媒体,且中商人有意向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本项目媒体当期执行价,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经营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至与主协议媒体同步到期。
5.24除本项目项下媒体资源外,部分客站因客运组织调整,包含双流西站(18块)、青莲站(3块)、新都东站(2块)、双流机场站(1块)、新津南站(3块)、新津站(4块)、罗江东站(1块)共计32块灯箱目前暂不具备经营条件,暂未纳入本次招商,待具备经营条件后中商人须无条件接收经营,并按当期执行单价及面积进行据实结算,经营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至与主协议灯箱同步到期。
5.25因部分车站涉及改造,若在中商人经营过程中,广告媒体数量及面积因改造而发生变化,则双方按照改造后的面积据实结算。若该线路车站因铁路站房改造或市政施工原因影响本项目项下广告媒体发布,双方对此互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5.26本项目项下广告媒体所发布的形式与内容,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2)符合意识形态管理相关要求;
(3)符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准则及大众审美要求;
(4)符合铁路整体利益和效益最大化目标相关要求。
5.27代理服务费由中商人承担,以招商代理机构的收取标准执行。
5.28本项目由成铁传媒公司与中商人签订合同,成铁传媒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6.招商方式
此次招商采用公开招商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招商程序和方法(线上三轮竞价)择优选择确定中商人。
7.资格审查方式
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8.招商文件的获取
8.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25年11月14日8时30分至2025年11月24日17时30分期间报名。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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