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前附表********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除法定情形外,当投标人窜通投标、以行贿评委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修改为"/"。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前附表********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除法定情形外,当投标人窜通投标、以行贿评委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修改为“除法定情形外,当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评委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前附表补充内容“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允许有在监工程。” 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允许有在监工程,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4.总监业绩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提供经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否则不得分。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 09:30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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