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为保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开展锦界、清涧、定边、佳县、店塔区域2025-2027年车辆维修项目。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本项目划分5个标包,采购内容、服务期限、成交份额及预算金额详见下表:
标包号 采购内容 服务期 成交供应商数量 成交份额 不含税金额(元)
1 锦界区域车辆维修 2年 1名 100% 47000.00
2 清涧区域车辆维修 2年 1名 100% 46000.00
3 定边区域车辆维修 3年 1名 100% 105000.00
4 佳县区域车辆维修 2年 1名 100% 69000.00
5 店塔区域车辆维修 2年 1名 100% 51000.00
注:本项目兼投限中,允许供应商成交的最多标包数量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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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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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锦界区域车辆维修 |
车辆维修 |
- |
1 |
榆林市锦界 |
按照合同执行 |
|
2 |
清涧区域车辆维修 |
车辆维修 |
- |
1 |
榆林市清涧 |
按照合同执行 |
|
3 |
定边区域车辆维修 |
车辆维修 |
- |
1 |
榆林市定边 |
按照合同执行 |
|
4 |
定边区域车辆维修 |
车辆维修 |
- |
1 |
榆林市定边 |
按照合同执行 |
|
5 |
佳县区域车辆维修 |
车辆维修 |
- |
1 |
榆林市佳县 |
按照合同执行 |
|
6 |
店塔区域车辆维修 |
车辆维修 |
- |
1 |
榆林市店塔 |
按照合同执行 |
本项目。标包1:锦界区域车辆维修
标包2:清涧区域车辆维修
标包3:定边区域车辆维修
标包4:佳县区域车辆维修
标包5:店塔区域车辆维修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1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成交原则]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各标包最高响应折扣限价为100%,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计价依据详见附件:《配件价格指导价》。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5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6 本次询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7 2.1.8 5.1 供应商须承诺在本项目中为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函)。
5.2 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8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出之前(不含发布当日)至少一份车辆维修类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合同产品或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章签订日期等。单项合同时间以签订时间或合同中载明的签订或履约起点时间为准,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为准;若为框架合同,还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下的订单或结算单,时间及金额以订单或结算文件为准,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单的以结算单为准,否则不予认可。如需检查原件,则须在要求时间内提供。
5.3供应商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类机动车维修以上(含三类)或具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维修经营业务)。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2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2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2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5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09时00分00秒至2025年11月17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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