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金额:954,700.00元
三、项目详情概况
项目描述详情及简要技术要求见附件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满足下列条款: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必须取得总所的授权书,总所仅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进行投标,且发出授权后不得与分支机构一同参与投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方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2)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且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3)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且存续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经过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提供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4)必须为符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关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符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关要求,经授权的分所可视为符合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证明。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总所的授权书,格式自拟;供应商为外地企业的,须满足本项目工作需求。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承担本项目的审计服务单位,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
②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
③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违反本条规定,该成员及该成员参加的所有联合体的投标将被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④联合体成员各单位应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材料。
(三)类似业绩:
供应商(会计师事务所)须提供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的集团型企业(供应商自行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服务的业主为国有企业或上市企业,且该企业必须包含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业绩(提供的业绩中的工作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须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服务的业主为国有企业或上市企业,且该企业必须包含子公司),若提供的合同关键页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出具的业主证明文件等材料。
五、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1月11日 至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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