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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冲滩拆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福安市冲滩拆船地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5-11-10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福安市冲滩拆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福安市冲滩拆船地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9,860,000.00元

采购包1(福安市冲滩拆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福安市冲滩拆船地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9,86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9,86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07990000-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对福安市6个冲滩拆解地块进行修复 1(项) 对我市6个冲滩拆解地块中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修复后土壤中的石油烃目标值低于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筛选值,修复效果评估通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评审。 9,86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供应商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2)本项目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文件。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数量最多为两家。对有资质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由有资质的一方承担,无资质的投标人不得承担有资质要求的项目内容,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本招标文件若有与此处补充说明不同的,以此处的要求为准。;(3)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根据《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福 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闽财规〔2022〕13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预留项目合同包金额的30%(含)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 例不低于60%。①投标人若属于中小微企业,投标时应按照本招标 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即服务由中/小 /微型企业承接,②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须提供:( 1)联合体协议,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要达到30%( 含)以上比例;(2)接受联合体协议的企业应按照本招标文件 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即服务由中/小/微 型企业承接。注: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 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 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③监狱企业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 人应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 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注:与招标文件其它地方或者公告有不同表述的,以本条表述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11-11 至 2025-11-17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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