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设计日处理医化工业污水能力3万m³/d,由中标人在指定的委托运营期内负责椒江医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椒江医化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运营管理。在委托运营期间,中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运营本项目,持续改进本项目的运行工艺和运营方法,保证实现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并达到届时有效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的工程项目。
2、项目地点:台州椒江医化产业园区(台州湾新区海虹街道九塘路以东(方远新材以东)
3、项目预算:30000万元(本次资格预审预算运营费用金额为5年暂估价,实际以招标文件上内容为准。)
4、本次发包范围: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改造(如有)、设备(含管廊)维修保养、污泥处置(含清理、运输)等。
5、项目现有基础条件:本项目尚未进入正式验收阶段,原项目合同正在办理终止手续,申请人需自行审慎评估后续可能涉及的全部配合义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政策调整(如环保标准升级)、市场波动(如药剂价格上涨、危废处置费调整)、园区排水状况波动、设备老化维修等各类风险,均由申请人在正式投标报价中综合考量并自行承担。
6、运营期限:自采购人正式通知运营之日起不少于5年。
7、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与正式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二、项目需求
1、出水水质及水量标准:
(1)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设计处理能力为3万m³/d,最终水量以实际运行为准。
2、污泥排放标准:
参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存储。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7-2019),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的工业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物化污泥(危废类别:HW49;危废代码:772-006-49)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该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应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标准以环保批复为准。
3、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控制标准:
(1)大气污染物(NH3、H2S)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表4二级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4、运营目标:
(1)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稳定达标排放;
(2)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与环境事故;
(3)运营期满后,中标人将整体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无偿、完整移交给采购人(移交设施的技术参数、功能完整性,不得低于申请人初始接手时双方书面确认的基准标准;若运营期间有设备更新升级或改造,需按升级后或改造后标准移交)。
5、人员配备
派驻本项目的人员,其岗位设置、人员数量及所持资质,须满足污水处理项目日常运营所需的水质监测、设备运维、安全管理等核心工作要求;派驻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三、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前,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具备以下(1)、(2)条件之一:
(1)申请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运营任务的一方)在中国境内承接过处理能力≥1.5万m³/d的园区集中式医药或化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项目,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日止该项目仍处于运营状态且申请人对该项目的运营时间达到一年及以上。
(2)申请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运营任务的一方)在中国境内承接过至少3个处理能力≥1.5万m³/d或累计处理能力≥4.5万m³/d(合同累计个数不得超过3个)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项目,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日止该项目仍处于运营状态且申请人对该项目的运营时间达到一年及以上。
5、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且具有担任过医药或化工或工业污水运营项目负责人业绩;
注:(1)如是境外申请人,境外申请人需提交所在国有效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如商业注册证书、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公司设立文件等),以证明其合法经营身份。材料须同时提供境外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官方文字版本及中文译本,其中中文译本需经公证机构或翻译机构盖章确认。
(2)以上第4、5项业绩必须提供合同关键页(须至少体现项目内容、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类别、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不能清晰反映以下:①污水处理规模、②污水处理的类别(如合同未能体现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类别也可提供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类别为**污水处理厂的查询截图)、③项目负责人姓名;申请人还须提供该合同委托单位盖章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件(格式自拟)。
(3)以上第4项业绩须同时提供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日止近一年运营收费相关收费发票原件扫描件(发票购买方为运营费支付方(园区企业或园区管委会或相关方),发票销售方应为运营方,发票数量不少于3份,且发票所属时期应与合同履约期相符)。
(4)由申请人全资下属公司所取得的运营业绩,其运营业绩可视为申请人的有效运营业绩。若以该类下属公司业绩作为申请依据,须提供全资下属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工商股权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穿透图、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工商股权证明资料落款时间为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后至资格预审申请(资料)截止日前。工商股权证明材料需体现业绩合同开始之日至证明材料出具之日对应期间的持股状态,即申请人始终保持全资持股。申请人需对提交的股权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发现材料造假或隐瞒持股实际情况,相关业绩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5)如申请人提供的是PPP、BOT、TOT等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业绩,须满足:
①若申请人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的业绩,项目公司需由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间接控股指申请人穿透股权>50%);并提供申请人与项目公司由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工商股权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穿透图、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工商股权证明资料落款时间为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后至资格预审申请(资料)截止日前。
②提供特许经营合同(关键页),关键页中协议条款须体现申请人或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的内容、规模、年限等业绩评审因素,且特许经营协议须在有效期内,若协议中无法全部体现业绩评审的因素,可提供业主业绩证明材料。
(6)以上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能做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评审结果,由此造成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中标后转委托。
四、上传资格预审申请(资料)截止时间:
1、上传资格预审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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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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