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山西路桥集团交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物联网智能电表竞争谈判采购项目 | 交控集团招采认证编号: | 2025- |
|---|---|---|---|
| 采购方式: | 谈判采购 | 招采类型: | 货物 |
| 招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 2025-11-07 17:00 |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5-11-12 17:00 |
|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 2025-11-14 09:00 | 开标时间: | 2025-11-14 09:00 |
| 项目名称 | 山西路桥集团交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物联网智能电表竞争谈判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5- |
| 招采方式 | 竞争谈判 | 招采类型 | 货物-设备 |
| 招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 2025-11-07 17:00:00 | 招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5-11-12 17:00:00 |
| 开标时间 | 2025-11-14 09:00:00 | 开标地点 |
山西路桥集团交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物联网智能电表竞争谈判采购项目 已具备釆购条件,现面向全社会进行竞争谈判。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 山西路桥集团交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物联网智能电表竞争谈判采购项目
1.2 采购人: 山西路桥集团交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3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物联网智能电表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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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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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联网智能电表 |
详见采购文件 |
套 |
500 |
1695 |
847500 |
13% |
2.2 交 货 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 。
2.3 交货地点: 以实际需求为准 。
2.4 质量要求: 合格 。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若为生产商,须具备 / 资质,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生产和供货能力。
若为经销商,须取得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物联网智能电表的唯一授权,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2)财务要求:上一年度(2024年)流动资产不小于流动负债(以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2024年度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应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并可查验;新成立企业、新晋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提供上年度纳税信用评级证书、当年度动态信用等级证明或公告开始之日上月末的无欠税证明)。
(3)业绩要求: 近3年( 2022年10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1项同类项目供货业绩(业绩证明以合同协议书(至少包含 物联网智能电表 设备)及对应的发票为准,缺少任意一项均不以认定)。
(4)信誉要求:供应商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 2022 年 10 月1日至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响应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未处于破产状态;供应商近三年未因发生过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违纪违法、质量事故及重大合同纠纷被行业主管单位或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须提供近12个月任一一个月的可体现项目负责人为供应商在册员工的社保证明,以近一个月内供应商登录社保局网站下载的社保证明材料为准(以下载时间为准)。
(6)其他要求: 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物联网智能电表检测报告 。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具有投资参股关系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相互兼职的关联单位,同时参与了本项目同一标包的响应。
(4)其他: / 。
3.3 供应商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标包项目,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响应,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
3.7 本项目每个供应商最多可对1个标包响应;每个供应商允许成为1个标包的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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