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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建设项目EPC招标公告
日期:2025-11-06 收藏项目

库车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建设项目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库车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建设项目已由库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库发改基字〔2025】293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资金来自申请地方专项债券资金及其他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库车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建设项目EPC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090.3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1#一体化处置车间6000平方米、2#车间6000平方米、业务用房3058.37平方米、辅助用房3125.77平方米、门卫室55平方米,消防水池泵房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地上建筑面积126.73平方米、地下建筑为724.50平方米(泵房+消防水池),相关配套设备及附属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初步设计图纸)   

2.1.1建设地点:库车市

2.1.2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090.3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1#一体化处置车间6000平方米、2#车间6000平方米、业务用房3058.37平方米、辅助用房3125.77平方米、门卫室55平方米,消防水池泵房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地上建筑面积126.73平方米、地下建筑为724.50平方米(泵房+消防水池),相关配套设备及附属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初步设计图纸)

2.1.3总投资额:  6186.95万元         

2.1.4总承包计划工期: 365 日历天(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1.5 标段划分:     /          

2.1.6其他:     /               

2.2招标范围:本次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的配合服务)、施工总承包直至竣工验收及整本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后期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

(3)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5)自治区外建筑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号)要求,提供外省投标企业须提供新疆工程建设云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报送册,且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须为新疆工程建设云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报送册中备案人员。          

3.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4、企业类似业绩要求:本项目资格条件中业绩不做要求。

(类似业绩具体指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的,工程业绩计入继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3.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要求:

3.6、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扫描件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业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可提供成立至今财务报表。(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7、其他人员要求(如有):项目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九条要求配置。(注明:其中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应按照本次招标所规定的工程规模拟派相应人员,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3.8、本次招标 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单位,本项目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时由牵头单位下载。))。①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②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招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③联合体成员若为疆外企业,外省企业须具有有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中备案人员;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支付。

3.9、信誉要求:组合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近一年指2024年12月02日至2025年12月01日。

3.10、其他要求:①拟派本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含)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如为联合体,必须由施工成员单位提供);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含)以上职业资格(如为联合体,必须由设计成员单位提供);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③联合体成员若为自治区外建筑企业,自治区外建筑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号)要求,提供新疆工程建设云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报送册,且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须为新疆工程建设云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报送册中备案人员。④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⑤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平台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否则将否决其投标;⑥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10时至2025年11月14日20时00分;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02日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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