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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朝阳分公司2025年珠江局数据机房国密监控购置项目询比公告
日期:2025-11-06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在数字化浪潮下,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辽宁电信公司作为区域内重要的通信服务提供商,掌握着大量的用户敏感信息和关键业务数据。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密码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商密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目前客户提出的现有租赁我公司机柜机房门禁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均不满足国产化密码要求。因此需针对机房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改造,采用国产密码技术,确保机房出入身份鉴别的真实性、电子门禁记录数据存储的完整性、视频监控记录数据存储的完整性,满足《GB/T 39786-202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中密码应用安全性三级要求。基于以上背景,朝阳电信近期计划启动中国电信朝阳分公司2025年珠江局数据机房国密监控购置项目。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针对辽宁省朝阳电信数据中心机房,进行国密化改造。改造内容包括:国密门禁系统、国密视频监控系统。国密门禁系统改造包括:国密卡、读卡器、门禁控制器、安全门禁管理主机及发卡器的改造,实现采用密码技术进行身份鉴别、电子门禁记录数据存储完整性保护的要求。

项目预算:336000.00元(不含税),税率13%,379680.00元(含税)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并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辽宁省朝阳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质保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数量为1个,成交100%份额。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中国电信朝阳分公司2025年珠江局数据机房国密监控购置项目

泛智能终端产品,监控系统

-

2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并调试完毕

辽宁省朝阳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成交供应商

成交份额

实施地域

第一成交供应商

100

辽宁省朝阳市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336000.00元(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注: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扫描件。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满足以下财务要求: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须提供承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材料或2024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止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1.4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5 本次询比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须提供国密门禁管理网关和视频监控数据安全与防护系统的制造商授权函且针对本项目所投产品的唯一授权。代理商和制造商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否则均被否决。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7     2.1.7 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止(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协议以订单下达时间为准)国内同类(国密门禁系统改造类或国密视频监控系统改造类)业绩至少一份。

注:(1)上述要求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2)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首页、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及合同签章页。

(3)若为固定总价合同须提供对应至少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

(4)若为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与订单(至少一份,如有特殊情况无订单,应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须同时提供,还须提供该订单下的至少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

(5)如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资料提供不全、无法确定业绩关键信息或图片因模糊等原因无法辨识,则作未提供处理。

2.1.8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满足以下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服务违约行为、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应答资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14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4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4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5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1月06日17时00分00秒至2025年11月10日17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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