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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监护仪(新生儿)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10-30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请登录)

2.项目名称:心电监护仪(新生儿)等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3.预算金额:50万元;

4.包段划分:

包号

分包编号

分包名称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万元)

1包

(请登录)

除颤仪、心电图机(三次)

除颤仪,6台;心电图机,4台

50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均签订合同后30天之内交货;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

7.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

(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资格要求

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起至2025年11月07日下午16时00分止(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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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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