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磋商文件第一章 磋商邀请“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三 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及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第8条做出如下修改:本次采购活动接受联合体磋商;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中,主承销商不超过3家,其中牵头人须提供此《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余主承销商按照主体性质提供;(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与其他单位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3)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4)如为联合体投标,报名时由联合体牵头方报名。 二、第六章 磋商程序中“********综合评分明细表”做出如****公司履约实力10%“1、供应商具有国有控股背景得5分,具有民营控股背景得3分。(本项最多得5分)注:1.由供应商提供含有股东信息的国家企业信****网截图。2.股东中由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单位股份占比达到50%及以上的认定为国有控股背景,除以上条件外的其余均认定为民营控股背景。(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公司背景均认可。)2、供应商以主承销商角色在采购人所在##****公司债券发行成功案例得5分;无发行成功案例不得分。注:提供发行成功案例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单位的当地发行成功案例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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