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本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6最高投标限价:[有]
1.7本次招标内容为:[2025年度纸币清分机(中型):中型现钞清分机(四口、六口、八口)]。
1.8招标说明
(1)本次招标程序如下: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标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分方法,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不超过前2名为入围供应商(中标人)。
(2)本次项目入围供应商仅取得向招标人供应入围项目相关货物的资格,招标人将定期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评定。如入围供应商的产品进行更新,更新产品的技术配置指标及性能不得低于入围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最终入围价格(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入围承诺),且须经过招标人的最终认可。招标人有权在项目有效期内发起价格协商。招标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与订单,以及不承诺实际采购量。
(3)入围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即成为招标人的合格中标(入围)投标人,由具体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具体采购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境内各机构。
2.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2.1通用条款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同类型证明文件)。
(2)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以法院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串通投标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情况(投标人须按附件要求提供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有权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查询,如查询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须承诺:2022年1月1日至今与工商银行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涉“虚列支出、套取费用”等事件,并且未被列入《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管理办法》的禁入名单或中国工商银行负面供应商清单。
(4)投标人须承诺:如在本次公开招标中入围/中标,在入围/中标期间不得拒绝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境内各机构订单/合同,不得接受订单/合同后采取各种方式拒绝履约;否则,中国工商银行有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入围资格,列入工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行业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金融行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共享。]等。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合同、子项)项下的采购活动。
(6)投标人须承诺可以开具供招标人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投标人须承诺:如我方与五年内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各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务,或参与过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签订了咨询、顾问或类似协议,或上述有关人员在我方担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涉金融业务的销售部门人员,我方将立即向贵方告知相关信息。我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涉金融业务的销售部门人员与中国工商银行本级及上级机构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需回避情形的,我方将立即向贵方告知相关信息,并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
2.2专用条款
(1)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原厂商,须提供原厂商承诺函。
(2)投标人所投产品均须符合《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JR/T0154-2017),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别能力检测中心根据《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JR/T0154-2017)检测通过的检验报告)。
(3)投标人所投产品须符合《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GB 40560-2021)标准,鉴于《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GB 40560-2021)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尚未开放检测,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如本项目中标,在开放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设备送检,3个月内出具按照《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GB 40560-2021) 检测通过的检验报告。相关检测报告中,投标产品型号应与报告中型号规格一致。
(4)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现钞清分能力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的JR/T0153-2022《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标准,须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若提供的是框架协议,则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具有1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颁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机构类型为准)总行级的四个及以上出钞口纸币清分设备的销售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如提供的是框架协议的,则须同时该框架协议项下的订单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须提供至少一张合同或协议项下的结算发票,发票开具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6)投标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须涵盖工行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所在区域,投标人应具备工行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配送能力。(注:工行二级分行所在城市详见“官网页面底部-网点服务”页面标注的城市为准)。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发售时间: 2025 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0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
1.6最高投标限价:[有]
1.7本次招标内容为:[2025年度纸币清分机(中型):中型现钞清分机(四口、六口、八口)]。
1.8招标说明
(1)本次招标程序如下: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标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分方法,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不超过前2名为入围供应商(中标人)。
(2)本次项目入围供应商仅取得向招标人供应入围项目相关货物的资格,招标人将定期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评定。如入围供应商的产品进行更新,更新产品的技术配置指标及性能不得低于入围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最终入围价格(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入围承诺),且须经过招标人的最终认可。招标人有权在项目有效期内发起价格协商。招标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与订单,以及不承诺实际采购量。
(3)入围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即成为招标人的合格中标(入围)投标人,由具体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具体采购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境内各机构。
2.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2.1通用条款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同类型证明文件)。
(2)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以法院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串通投标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情况(投标人须按附件要求提供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有权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查询,如查询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须承诺:2022年1月1日至今与工商银行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涉“虚列支出、套取费用”等事件,并且未被列入《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管理办法》的禁入名单或中国工商银行负面供应商清单。
(4)投标人须承诺:如在本次公开招标中入围/中标,在入围/中标期间不得拒绝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境内各机构订单/合同,不得接受订单/合同后采取各种方式拒绝履约;否则,中国工商银行有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入围资格,列入工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行业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金融行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共享。]等。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合同、子项)项下的采购活动。
(6)投标人须承诺可以开具供招标人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投标人须承诺:如我方与五年内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各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务,或参与过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签订了咨询、顾问或类似协议,或上述有关人员在我方担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涉金融业务的销售部门人员,我方将立即向贵方告知相关信息。我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涉金融业务的销售部门人员与中国工商银行本级及上级机构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需回避情形的,我方将立即向贵方告知相关信息,并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
2.2专用条款
(1)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原厂商,须提供原厂商承诺函。
(2)投标人所投产品均须符合《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JR/T0154-2017),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别能力检测中心根据《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JR/T0154-2017)检测通过的检验报告)。
(3)投标人所投产品须符合《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GB 40560-2021)标准,鉴于《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GB 40560-2021)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尚未开放检测,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如本项目中标,在开放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设备送检,3个月内出具按照《人民币现金机具鉴别能力技术规范》(GB 40560-2021) 检测通过的检验报告。相关检测报告中,投标产品型号应与报告中型号规格一致。
(4)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现钞清分能力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的JR/T0153-2022《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标准,须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若提供的是框架协议,则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具有1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颁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机构类型为准)总行级的四个及以上出钞口纸币清分设备的销售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如提供的是框架协议的,则须同时该框架协议项下的订单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须提供至少一张合同或协议项下的结算发票,发票开具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6)投标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须涵盖工行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所在区域,投标人应具备工行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配送能力。(注:工行二级分行所在城市详见“官网页面底部-网点服务”页面标注的城市为准)。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发售时间: 2025 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09:0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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