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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信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智能客服系统中智能工单能力及功能优化项目标包1智能客服开发(重新询比)询比公告
日期:2025-10-29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中电信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智能客服系统中智能工单能力及功能优化项目所需的智能工单系统软件开发服务。

  1.2 采购内容:

  本项目采购的内容、数量及估算金额具体如下:

采购内容

采购数量(项)

成交供应商数量(家)

采购估算金额(万元,含税)

智能工单系统软件开发服务

1

1

82.68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82.68万元人民币(含税),响应供应商响应报价〔价税合计(税后合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响应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唯一授权。

  2.1.2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响应供应商自2022年10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前一日应具备至少1个单个业绩金额不少于50万的同类项目(智能客服/大数据/大模型类软件开发服务)业绩经验,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注:(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名称、合同内容、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等),以框架+订单方式签署的合同,除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外,还需提供框架合同下的至少1个有效采购订单/结算单;如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则该业绩无效。(2)采购订单/结算单是指依据框架合同至少包括甲、乙双方盖章的订单或电子订单等证明材料,关键页须能体现框架合同名称(或框架合同编号)、订单标的物名称、订单签订日期等信息,若订单关键页不能提现以上全部信息,需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3)业绩时间:以合同或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框架合同无法体现签订时间的,以框架下采购订单/结算单的签订日期为准)。(4)业绩数量:以单项合同或框架数量计算。(5)业绩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框架合同以提供的采购订单/结算单的累计含税金额为准。(6)资料不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关键信息的将不予认可。

  2.1.4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1.5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2.1.6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0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0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0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11月3日00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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