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编号:(请登录)
(2)采购项目名称:共享电单车锁车桩、RFID模块感应器采购项目,其中
标段一:共享电单车锁车桩
标段二:RFID模块和感应器
(3)采购内容:共享电单车锁车桩、RFID模块感应器采购项目,详见第五章招标书
(4)采购预算:546.207万元,其中
标段一:共享电单车锁车桩 398.407万元
标段二:RFID模块和感应器 147.80万元
(5)单价最高限价:
①标段一 共享电单车锁车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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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主材材质 |
单价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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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锁车桩方案一 |
不锈钢(201) |
1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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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锁车桩方案二 |
不锈钢(201)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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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锁车桩方案三 |
不锈钢(201) |
1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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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锁车桩方案四 |
不锈钢(201) |
1259.00 |
|
5 |
锁车桩方案五-1 |
不锈钢(201) |
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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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锁车桩方案五-2 |
不锈钢(201) |
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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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站牌方案一 |
不锈钢(201) |
2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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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站牌方案二 |
不锈钢(201) |
2200.00 |
②标段二RFID模块和感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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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单价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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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FID模块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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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感应器 |
6 |
说明:本项目采购清单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以采购单位确认供货数量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
标段一:共享电单车锁车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如合同期内提前按采购单位要求完成2600个锁车桩、200个站牌的供货则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标段二:RFID模块和感应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如合同期内提前按采购单位要求完成17000个RFID模块、5500个感应器的供货则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7)交货期:
标段一:共享电单车锁车桩:本项目采购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下达每批次的订单数量,每次下单后在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首批次采购数量为2000个,其中:锁车桩方案一数量约1600个,实际以订单为准);
标段二:RFID模块和感应器:本项目采购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下达每批次的订单数量,每次下单后在15日历天内完成供货(首批次采购数量为RFID模块7000个、感应器4000个,实际以订单为准);
(8)交货地点:按采购单位要求运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9)标段划分及中标原则:
<1>本项目为共享电单车锁车桩、RFID模块感应器采购项目,共计2个标段。
<2>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按以下要求进行投标:
每个投标人只能对其中的1个标段进行报名投标,每个投标人的得标上限数为1个标段;
<3>开标时将按标段一、标段二的顺序进行开标,依据开标顺序,确定投标单位的中标标段,进入每个标段评审的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如不足3家,应认定该标段采购失败。(评审结束后,如其中某个标段的中标结果因故变化的,仅对该标段的结果进行调整,不影响其他标段的中标结果)。
注:投标时,投标人仅可在其报名时选择确定的标段范围内进行投标(标段在报名后不得变更)。
2、合格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2.1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自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16:30(北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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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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