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HQZ[2025]046号 项目名称:泉州海关报关查验中心食堂食材配送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是否允许进口合同包预算价最高控制价磋商保证金所属行业11-1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1项否********元********元0批发业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资格审查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需提供有效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关于资格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说明(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①财务状况②)缴纳税收和③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①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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