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长春市朝阳区安保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48.4348万元/年;
最高限价:148.4348万元/年;
采购需求: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供安保服务,具体工作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统一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且达到优质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止(合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如中标单位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可选择不续签合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政府采购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在“信用中国”网站中的信用公示模块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③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存在行贿犯罪情形。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需对公司材料和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承诺,不得提供伪造、变造的材料,否则后果自负。
3.6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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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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