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外文化和旅游交流中心“中国音乐之春”国际巡演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采购与招标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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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文化和旅游交流中心“中国音乐之春”国际巡演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10-24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中外文化和旅游交流中心“中国音乐之春”国际巡演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9.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标的的名称:“中国音乐之春”国际巡演

数量:7场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中国音乐之春”国际巡演将在2026年2月13日至2月28日开展欧洲巡演,计划访问比利时、德国、奥地利、匈牙利等多个重要国家。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合同签订日至2026年团队安全回国及后续相关结项验收完成之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四)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期和地域范围内)。
(五)供应商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仅限于中、小、微型企业参与。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仅限于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成交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至 2025年10月31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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