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项目名称:宁波银行总行监控中心、存储机房、金库及高配房气体灭火装置设备检测及药剂充装采购项目。
3.招标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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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内容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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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行监控中心、存储机房、金库及高配房气体灭火装置设备检测及药剂充装采购 |
七氟丙烷钢瓶检测维护 |
43个 |
详见招标文件 “第六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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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药剂充装120L(药剂型号:HFC-227ea) |
3840K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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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药剂充装90L(药剂型号:HFC-227ea) |
990K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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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瓶检测(5L) |
1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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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的资格标准:
4.1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
(2)截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含)),投标人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4)截止投标截止日(含),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服务未被列入宁波银行供应商库黑名单。
(5)投标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与本项目招标(采购)相关人员及其配偶间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关系(注:对于本项目的相关人员中的任何内容或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由宁波银行保留对其进行最终解释和裁定的权力)。
(6)禁止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品目)采购:
1)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股权,比例超过20%;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主要人员信息”名单为准)。
(7)投标人涉嫌向招标人有关部门或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
(8)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时,在使用的国家/地区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2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投标产品供货和服务能力的(七氟丙烷钢瓶制造及充装检测)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其经销商;如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的,须出具:所投“七氟丙烷钢瓶及充装检测”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注: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上述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须编入投标文件技术标内。如无上述资料或提供的复印件模糊不清的,作无效标处理。
5.招标文件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23日8:30 至2025年10月30日17:00 时止(北京时间), 下载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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