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一汽铸造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服务名称:一汽铸造有限公司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三次)
2.2实施地点:根据检定的具体情况履行地点分为招标方现场和投标方检定/校准实验室
2.3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2.4最高投标限价:有,(不含税)人民币1132100元(限价为1年限价,请按照1年报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
3.1.1.1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3.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投标方在长春市本地的实验室必须取得CNAS资质且被认可的关键场所主要活动包含校准资质来满足项目要求。提供CNAS校准认可证书,关键认可场所(长春市)以开标当日网上查询结果为准(https://las.cnas.org.cn/LAS_FQ/publish/externalQueryL1.jsp)。
3.1.1.3 投标方在长春市本地的实验室CNAS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必须包括《计量清册》(即分项报价表)内容70%(包含70%)以上的校准资质,出具含有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附件《能力测算表》格式,填写“序号(查验列)”“校准规范”“是否具备资质”。
3.1.1.4 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承诺书:
1)投标方在进行监视、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时,投标方应采用国家和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保证出具的数据均可溯源到相关国家计量基准;
2)针对《计量清册》中A类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检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实施,投标方未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时不可自行检定,应委托至吉林省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实施,出具检定证书;
3)针对《计量清册》中超出投标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的计量器具,在通知招标方后,投标方可将检定、校准委托给具备满足资质要求3.1.1.2和3.1.1.4-2)要求的机构,出具检定证书和含有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电子版检定/校准证书。
3.1.2业绩要求:提交合同日期自2022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的1个类似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 投标人应是合同的服务提供方,提供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兄弟公司业绩无效;
2) 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3) 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服务内容、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
4) 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5) 类似业绩是指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
3.1.3人员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人员的有效的注册计量师证书复印件至少10个。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10-22 23:00至2025-10-27 23:59 (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越
电话:010-688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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