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中履约期限(计划工期)修改为:140日历天。2.原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企业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以来(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37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类施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考核时间以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须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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