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联合体申请要求修改如下:联合体的组成数量不得多于3家,联合体各方均须承担本项目的施工任务。其中:联合体组成数量为2家时,牵头人承担的施工任务为本项目施工合同额的51%及以上;联合体组成数量为3家时,牵头人承担的施工任务为本项目施工合同额的34%及以上;2、资格预审澄清文件中的企业信用分值修改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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