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珠区华洲街道华泰横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_海珠区华洲街道华泰横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 采购与招标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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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华洲街道华泰横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_海珠区华洲街道华泰横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日期:2025-10-20 收藏项目
一、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文
现文
备注
一、招标公告
1
第一段
根据穗海发改投批[2024]41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市海珠区人民###街道办事处 现对海###街###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根据穗海发改投批[2024]40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市海珠区人民###街道办事处 现对海###街###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修改
2
四、项目概况
海###街###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主要改造位置###路###路###路###路全长2035米, 整治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通人行消防通道、人行道树池改造、增设安全护栏、增设导视系统、增设照明设施和公共三线整治。
海###街###路基础设施提升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施工总承包,主要改造位置###路###路###路###路全长2035米, 整治面积682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通人行消防通道、人行道树池改造、增设安全护栏、增设导视系统、增设照明设施和公共三线整治。
修改
3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3.最高投标限价
3.最高投标限价:********.66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39元,暂列金额为********.42元,暂估价为 / 元。)
3.最高投标限价:********.66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为********.32元,暂列金额为********.42元,暂估价为 / 元。)
修改
4
十八
十八、《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
删除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5
第21项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不要求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 10%【中小企业为5%(如有)】。
□方式二: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保证额为中标价款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超过中标价款的10%。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不要求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 10%【若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金额为中标价款的5%】。
□方式二: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保证额为中标价款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超过中标价款的10%。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修改
6
第24项 非竞争费用
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39元,暂列金额为********.42元,暂估价为   /  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为********.32元,暂列金额为********.42元,暂估价为   /  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修改
7
第40项 增加-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如有)第2点
2、本招标项目定标阶段价格因素评审计算报价得分时,对小微企业投标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报价得分;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报价得分的2%作为其报价得分。若原报价已满分,不再享受加分优惠。
2、本招标项目定标阶段价格因素评审计算报价得分时,对小微企业投标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报价得分;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报价得分的2%作为其报价得分。若原报价已满分,仍可突破满分上限继续享受加分优惠,以实际计算结果作为最终报价得分。
修改
8
第40项 增加-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如有)第二个注的(1)、(2)
(1)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分优惠。
(1)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业与其他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分优惠。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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