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货物名称:成都西厂总装车间VW381 HEV项目加注设备改造及长春总装一车间AU591项目加注设备改造
2.2交货地点:长春:CP1 工厂总装一车间;成都:成都西厂总装车间
2.3采购货物数量:详见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2.4 交货期:长春及成都:供货期要求:2026.2.8,改造时间:2026.2.9~2026.2.22
2.5最高投标限价: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3.1.2业绩要求:
1.投标方在近5年(2020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内有行业内同类型运行稳定的设备供货业绩,并提供合格的验收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或订单复印件,验收文件,及相对应设备图片和文字说明)。
2. 投标方有招标文件涉及的所有介质(刹车液/R134a/发动机冷却液/电池冷却液/清洗液)的加注设备的供货经验(可以是1个业绩也可以是多个业绩,但必须包含所有介质),并提供合格的验收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或订单复印件,验收文件,及相对应设备图片和文字说明)。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本次招标接受非制造商参与。非制造商参与的,应提供具有投标货物销售权的公司为投标人出具的授权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授权证明材料应有授权公司的签字或盖章;
2) 授权证明材料在开标当日应处于有效期内;
3) 授权证明材料中如有区域限制,应当覆盖项目现场所在地区。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17日23:00至2025年10月23日17:00 (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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