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变更内容:原招标文件付款方式/周期变更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项目工程款按月根据进度支付,每月付至审定工程量的80%,结算审核后付至审核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采用现金形式提交的(含从工程款中扣留),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二、招标文件补充内容:原招标文件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除去暂列金)后,由承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连续分2次等额扣回,预付款原则上须在完成总进度的70%内抵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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