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5PHBN436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合肥乡联环****公司作业车辆采购项目(第一批)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3日二、澄清信息事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磋商结果澄清内容:疑问1:本地化服务概念模糊清磋商文件第9页其中22条与第36页的描述前后矛盾,每个品牌在当地都有售后,这样设置就控制了外区域代理商参与,与垄断法相违背。外地代理商可以提供合肥当地售后地点及联系方式,不限于提供售后承诺书等。答:不予修改;本项目初审资格未设置“本地化服务”;“售后服务方案”为综合评分项,体现潜在投标人综合实力;故按原磋商文件执行。疑问2:皮卡限定品牌嫌疑、有违背招标法规定。目前只有江淮皮卡配置自主研发的发动机型号为HFC4DB2-2E,发动机为江淮汽车专利所有,涉嫌指定品牌。建议删除该条款。答:不予修改;采购人磋商文件中提及的皮卡发动机参数(含型号相关要求),是基于本次采购项目对车辆动力性能、燃油经济性、可靠性及后续维保适配性的实际需求制定,核心目的是确保中标车辆能满足日常作业场景的核心功能要求,磋商文件全文未出现“江淮”及相关品牌标识,不存在“指定品牌”的情形,并非针对特定品牌设置限制。故按原磋商文件执行。疑问3:提供营业执照,授权经销商(代理商)投标的还需要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建议取消)贵单位采购三种车型,不可能每个代理商同时代理三个品牌,除非三个车型均为同一个品牌,(例如江淮),这样设置排除了别的品牌参与,涉嫌用授权经销商(代理商)的资质控制标段与车型,贵单位买车是在参数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价格最实惠,品牌也有售后就行了,请问这样设置授权经销商(代理商)投标的还需要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的意义何在?答:不予修改;磋商文件要求授权经销商(代理商)投标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采购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正品性,以及后续售后服务的责任可追溯性确保中标产品由正规厂家授权供应,避免因非授权渠道产品导致的质量隐患、维保缺失等问题,最终维护采购项目的长期使用效益,并非以“控制标段与车型”为目的。针对贵单位提出的“无法同时代理三个品牌”的顾虑,需特别说明:本次采购的三种车型(皮卡、微卡、轻卡)允许投标人针对不同车型,分别提供对应品牌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即投标人可联合不同品牌的授权渠道,或自身具备多个品牌的授权资质,分别对应不同车型投标),并非要求单一代理商必须同时代理三个品牌。例如,投标人可针对皮卡车型提供郑州日产的授权书,针对微卡、轻卡车型提供二汽东风的授权书,完全符合投标要求,不存在“排除其他品牌参与”的限制。此外,个别品牌的销售区域控制属于厂家自身商业策略,与我司磋商文件无关;我司未对任何品牌的参与区域设置限制,所有符合磋商文件参数要求、能提供对应授权文件的品牌(含外地品牌的本地授权经销商),均具备投标资格,充分保障了竞争的公平性。综上,该授权书要求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与合规性原则,故按原招标文件。澄清日期:2025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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