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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定点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10-13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SC

项目名称:车辆保险定点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长宁区消防救援支队车辆保险定点服务采购。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一次招标两年有效,双方约定采取按年度签订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合同。分年度签订合同,现签订第一年度合同,每年度合同有效期终止前2个月,由采购人(业主)对中标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管理服务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完成服务承诺且双方合作良好,可续签第二年合同(续标的合同总金额增加数不得高于第一年合同总价的10%),如中标人年度考核未通过或因项目内容、合同价格等变动较大的,业主方有权重新进行招标。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精神,本次招标对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的,其投标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报价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5)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具有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并以其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或同级机构)的名义响应和承保;(6)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8)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至 2025年10月20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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