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采购人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抵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经测算,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2025~2027年购置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6000余万元,其中: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约4300余万元(二期项目3000万,一期技改1300万);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约1400余万元,中煤(榆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约300余万元。为积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合理避免涉税风险,现通过公开询比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协助采购人进行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相关工作。
2.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购范围为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含煤化工二期项目)及其所属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榆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专项设备抵免所得税相关业务,主要包括:助采购人完成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并对资料进行审核。为采购人整理、编制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查资料,并在后续相关部门检查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为采购人顺利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具体要求详见询价文件第五章。
3.资金来源
已落实
4.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5.报价形式
费率,即服务费=具体节税金额×费率
6.服务地点
陕西省榆林市
7.发票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
8.报价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揭示之日起120日历天
二、响应单位的资格要求
1.响应单位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2.响应单位须提供《供应商廉洁承诺书》(自行下载);
3.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注意事项:
1.上述资质证明文件报名时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2.响应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采购人对响应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后若发现虚假情况,将否决其报价。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报价。
4.响应单位必须满足上述资格要求,并能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不具备报价条件。
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响应单位报名通过后不代表已通过资质审查。
6.响应单位须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等材料)留存备查。接到采购人要求提供时,应按时提供;如到期无故不予提供的,视为其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有权否决其报价,并按照谈判文件内容及陕西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7.严禁供应商使用陕西公司内部网络参与任何询比价采购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对供应商采取在陕西公司范围内停用3年的处罚。
三、询价报名时间: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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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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