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昆明市西郊有机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及五华区低碳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废旧资源利用区(380 亩)开发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招标人为昆明市五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昆明市西郊有机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及五华区低碳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废旧资源利用区(380 亩)开发项目。
2.2 建设地点: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大凹村北侧。
2.3 项目概况及规模:(1)昆明市西郊有机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有机垃圾处理项目”)占地面积 66.35 亩,建设内容包括餐厨垃圾处理系统、粪便处理系统、沼气处理及利用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除臭系统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等。处理规模为 700 吨/天,其中餐厨垃圾处理规模 400 吨/天、城市粪便处理规模 300 吨/天。估算投资 62423.6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45030.67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12428.81 万元、预备费 3996.96 万元、建设期利息 967.19 万元。(2)五华区低碳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废旧资源利用区(380亩)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环保产业园开发项目”),建设以固废处置及再生资源化产品为核心,以满足五华区乃至昆明市近远期固废处置需求。同时搭建以环保行业、新能源行业、低碳产业为核心的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产品展示的孵化平台,以创新型产业园的发展思路,满足昆明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高质量发展目标。拟在片区内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理、进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园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估算约 28320 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为准,其中土地成本以政府指定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土地收储成本评审报告为准)。
2.4 项目周期:(1)有机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 30 年(含建设期 1 年)。(2)环保产业园开发项目推进时段要求:自投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月内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同时土地达到出让条件(因政府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土地未能按期出让的,项目周期相应顺延)。
2.5 运作模式:(1)有机垃圾处理项目采用 DBOT(设计-建设-运营-移交)模式运作。五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授权昆明市五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
执局)担任项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明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社会资本独资成立项目公司,区综执局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本项目,并获得使用者付费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含土地使用权)等按法定程序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环保产业园项目由社会投资人独立出资全权负责完成片区的开发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就环保产业园开发项目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不承诺有保底收益,投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享有投资获得的收益。
2.6 有机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范围:盘龙江纵轴线以西的昆明主城区餐厨垃圾处理。未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或者调整其特许经营范围。西郊有机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回报机制:使用者付费,包括餐厨垃圾处理费、粪便清掏收运处理费、粗油脂销售收入、其他开发经营收益(若有)等。目前昆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330 元/吨。如政府通过立法、行政手段确立新的餐厨垃圾处置费第三方付费模式及相关付费标准,则根据新标准签订补充协议。
2.7 招标范围:按规定设立一家项目公司,由该公司负责两个项目的实施,投标人就项目实施质量、进度对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有机垃圾处理项目范围为:有机垃圾处理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必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善项目前期报批手续,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含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验收、商业运营(含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移交等。(2)环保产业园开发项目范围为:由社会投资人独立出资全权负责完成片区的开发管理工作,具体为①负责提出项目前期概念性规划,功能调整定位、项目发展策划、项目运营管理、产业引导、市场调研分析、经济测算等方案。②办理开展项目前期政府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土壤污染调查、房屋调查、宗地调查、文物保护调查、消防、交评、环评、水保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③配合项目属地开展前期征迁工作,根据合作需要负责筹措园区土地整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所有资金,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其他未列明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推进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④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开展园区配套的水、电、路、气等项目的管理。按照土地交易程序合法获得土地,在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获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可结合市场需求、规划条件等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投产运营,同时对园区进行运营管理。
2.8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
2.9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10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2 特别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 号)的规定,西郊有机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属于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项目,故民营企业在该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超过 50%或拥有相对控股权。同时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版)》内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投标的视同为民营企业。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时对企业自身股权结构以及在项目公司持股比例情况作出详细确定性的说明,证明民营企业在项目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持股比例证明材料。
3.3 企业综合实力:
(1)投标人须社会信誉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出资能力,须提供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账户不少于 10000 万元的资金时点存款证明或银行对账单。资金时点存款证明或银行对账单证明仅针对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成员出具的存款证明或银行对账单金额不得低于其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对应金额),若投标人提供多份资金时点存款证明或银行对账单证明的可进行累加,但必须是同一天同一时点(8 小时以内视为同一时点)开出的证明可以累加,投标人提供的资金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且能够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财务状况良好,提供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如成立不足 1 年的无须提供。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3.4 信用状况:企业当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财务被接管、股权冻结、破产等状态,没有处于规定的禁止市场准入的情形。
3.5 本次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由多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须达到本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2)订立联合体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
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登录)于 2025 年 9 月30 日 9 时 00 分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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